张建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金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9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6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婕程黎陈瑜庭 
【审理法官】朱晓婕程黎陈瑜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建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建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建是否符合在本市申领“专加”养老金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建是否符合在本市申领“专加”养老金的条件。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专加”养老金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查明,开展2012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不包括湖北省,上诉人提交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证书信息亦无法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界面查询到,遂根据人社厅发[2009]44号文、沪劳保养发(2006)44号文、人社鉴函〔2012〕37号文、鄂劳社发〔2007〕39号文等规定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在本市申领“专加”养老金的条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虽提交了印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但该证书信息在全国联网证书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在上诉人本人提供的湖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查询结果中亦缺少颁证机构,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提供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符合在本市申领“专加”养老金的条件。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经审查,被上诉人市人保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办理回执,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新版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2022-08-22 01:18:0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张建通过街道向市社保中心申请个人办理账户关键信息调整手续,要求申领“专加”养老金,并提交了《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表)、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职业资格证书、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等材料。市社保中心同日收取材料后出具了《受理情况回执》。市社保中心审核过程中根据张建申请材料中的资格证书编号及张建身份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界面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市社保中心同时审核发现2012年时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并不包括湖北省,张建也没有在湖北省就业的经历,遂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BBXXXXXXXXS007《办理
情况回执》(以下简称被诉办理回执)并送达张建,内容如下“办事项目:个人办理账户关键信息调整手续。办事个人姓名:张建。主要内容:您在本次申请时提供了以下材料并承诺其内容真实有效:1.《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表)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4.聘书5.职业资格证书6.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经审核,您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故不能办理,您提供的材料一并退回,并告知救济途径。”张建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经补正后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了张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张建,将答复通知书发送市社保中心。2019年11月11日市社保中心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2019年12月17日市人保局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9]第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办理回执,并送达张建及市社保中心。张建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办理回执及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市社保中心作为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故市社保中心依法具备对张建申请事项进
行处理的相应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人保局具有就市社保中心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市社保中心收到张建的申请材料后,于2019年9月3日予以受理,经审核后于同月23日作出被诉办理回执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及附件、《关于同意开展物流师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函》(人社鉴函〔2012〕37号)、《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发〔2007〕39号)等规定,市社保中心无法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界面查询到张建的相关信息,且2012年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并不包括湖北省,张建也没有在湖北省就业的经历,从而认定其不符合在本市申领“专加”养老金的条件,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人保局收到张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补正、受理、通知答复等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市人保局认定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办理回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
建要求撤销被诉办理回执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判决驳回张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由张建负担。张建不服,上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