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16
【字 号】廊政〔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红盐阜∙【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廊坊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
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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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
  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班长等业务骨干核定为事业编制。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政府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两年。负责维护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尊重队员主体地位,服务中心任务,开展民主监督,定期向专职办反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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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编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不具备单编执勤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混编执勤,并逐步向单编执勤过渡。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三班两运转”的执勤模式,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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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陕西省会计网报名入口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
援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队员的岗位设
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指挥员(正/副队长、队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装备技师、安全员、搜救犬训导员、炊事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