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许昌市户籍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筹集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15日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确认。每年315日前,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认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审批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在每年330日前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立卷存档,并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15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
2.()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报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确认。每年315日前,()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在每年4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批、立卷存档,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退出确认。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
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家人说明原因,报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进行公示。每年415日前由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
()年度审核。每年531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确认奖励对象和退出对象分别办理发放和收回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办)每年要做好奖励对象入户调查工作,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许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在每年6许昌市人事网20前报送同级财政,并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人口计生、财政、人社、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