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28
【字 号】津政办函〔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海洋资源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开展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国海发〔2016〕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旨在摸清我市海洋经济“家底”,全面系统掌握我市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建立完善海洋经济基础信息,实现海洋经济基础数据在全市、全行业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满足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评估决策等信息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支撑能力,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实现海洋强市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调查对象是天津市范围内从事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建筑业
、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调查区域包括滨海新区和所有非沿海区。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海单位清查、海洋产业调查,以及7个专题调查,即海洋工程项目、围填海规模、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节能减排、海洋科技创新、涉海企业投融资和临海开发区等情况调查。
  三、调查时点和进度
  调查的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5年度。
  调查工作计划分为五个阶段:2017年6至7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8至10月开展涉海单位清查;2017年11至12月底完成海洋产业调查;2018年1至3月为总结发布阶段;2018年12月底前进行数据开发应用。
  四、调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调查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区分级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推进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市海洋局、市统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旅游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具体实施。市有关部门、涉海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调查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及人员。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调查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调查方案和计划,开展调查宣传,选聘、培训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组织实施本地区涉海单位清查,协助受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海洋产业调查。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调查办公室。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调查工作。
  (二)部门任务分工。市海洋局负责本次调查日常组织和协调,编制专项方案和经费预算,制定有关制度并牵头负责7个专题调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宏观指导和相关问题的协调,开展海洋油气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底册的初步标识,并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调查经费,协调政府采购、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细则,提供和完善涉海单位相关底册;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
门负责标注底册中单位的经营状况,市国税局标注1年未缴税企业,市编办提供2016年1月以来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市市场监管委提供2016年1月以来注销的企业名单,删除已不存在的涉海单位;市教委负责海洋教育机构底册信息的初步标识,协助审核涉海院校科研情况、海洋教育情况等相关调查数据;市科委负责海洋科技创新专题的基础数据提供,协助审核海洋科研机构科研情况、海洋类期刊出版情况等调查数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底册初步标识,并协助评估相关产业调查数据;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海洋交通运输业底册标识,并协助评估相关产业调查数据;市农委负责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底册标识,并协助评估相关产业调查数据;市商务委负责提供海洋主题会展基本情况,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市国土房管局依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名录提供和审核海洋工程项目、围填海规模专题调查所涉相关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市水务局负责填报入海河流调查表,提供海洋节能减排等专题调查基础材料,协助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市环保局负责填报陆源入海排污口调查表,提供全市污染减排等专题调查基础材料,协助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业底册的初步标识,提供海洋节庆和民俗活动基本情况,审核相关数据;市金融局负责提供涉海企业投融资等调查基础数据,协助审核相关涉海金融调查数据;市、区统计等各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调查执法工作。
  (三)调查工作实施。涉海单位清查由各区调查机构负责,在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底册和相关资料基础上,组织调查员根据分发的单位底册开展入户清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录入、汇总等工作。海洋产业调查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涉海单位清查结果,选聘专业调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和录入、汇总等工作。专题调查由市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选聘行业支撑单位组织开展。
  五、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
  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根据各自任务,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并列入相应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负责市级调查工作经费,主要是调查物资、平台建设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宣传费、培训费、调查资料费、调查用品购置费、软硬件建设费、课题费等。区级财政负责保障本级调查工作经费,主要是清查经费和必要调查配合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交通费和通信费等。各级调查经费要及时拨付到位。
  各级调查机构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补贴,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调
查队伍,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明客观真实情况,尤其要依法制止人为、行政干预,使调查成果能够真正惠及社会。同时,要做好调查资料整理、成果开发和共享,认真履行对调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对调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调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将质量控制贯穿于调查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数据录入、审核与处理的岗位责任制,精心组织、层层把关,力争数据差错率最小化,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级调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和现场宣传等方式,做好调查全过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氛围,提高涉海单位和社会公众对调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度。
  (四)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查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
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市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调查方案的审核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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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