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1.29
【字 号】津财行政[2013]77号
【施行日期】2013.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3〕77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天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外事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市级领导出国(境)经费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局级(含副局级,下同)干部出国(境)经费,由各单位申请财政部门专项安排;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
算中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同时提供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等。
  各单位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本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也不得因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而变相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按相关标准核定因公出国(境)费用,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购汇。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零用费是指出国人员个人的零星
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应当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及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单位支票、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旅费的报销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