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1997.04.09
【字 号】津人工[1997]3号
【施行日期】199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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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转制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7]3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1995]24号)精神,为保证我市机构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由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和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其中,对于工资低于原机关工资的,以原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就高进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含津贴部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中转制和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