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官律师良好关系问题研究
作者:赵倩 高娟
来源:《领导之友·理论版》2016年第02
        [ ] 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是创新司法管理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具体实例,分析存在的问题,以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为重点,深入实践探讨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建立法官与律师良好关系的现实状况,从法院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并提出法院下一步工作安排。
        [关键词] 法院;法官;律师;依法履职;互动机制
        [作者简介] 赵倩(1972—),女,河北省沧州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高娟(1977—),女,河北省石家庄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602-0026-05 [收稿日
] 2015-12-07
       
        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律师参与诉讼,对于提高法院审判质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院长周强在20158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要求各级法院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
        一、调查:河北省各级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好关系的总体情况
        为深入了解河北省各级法院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现实状况,发现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充分发挥律师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对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调研。调查发现,近年来,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
范法官和律师关系,健全法官和律师沟通交流机制方面,全省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依法保障了律师履行各项职责。
        (一)较好地保障了律师参加诉讼的各项基本权利
        一是保障律师阅卷权。保障律师的阅卷时间和范围。建立预约阅卷制度,方便律师摘录、查阅、复印案件材料,有条件的法院均设置了专门的阅卷场所。二是保障律师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如省高院推出了法官移动OA办公平台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与交流,律师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信息,交流和沟通过程全程留痕。三是保障律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辩护权。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双方律师依法、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等各项诉讼权利。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充分听取律师关于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四是制作法律文书时,全面反映律师的意见,准确归纳、评述,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五是建立司法公开服务机制。以公开促规范,省高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全部进行网络直播,律师可以在司法公开平台上查阅案件信息,使律师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司法公开不仅规范法官的行为,杜绝审判程序不规范、工作态度不认真,而且也规范律师的行为。
石家庄教育考试院查询系统        (二)采取多种措施为律师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搭建律师服务平台。律师身份认证平台可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流程信息和阅卷等服务。二是设立律师绿通道。律师凭律师证登记后即可进入法院,无须进行安检;有的法院建立专门的阅卷室,配备高速复印机、扫描仪等硬件设施,为律师查阅卷宗提供方便;开通电子档案自助查询服务,律师取得二维码后,即可通过电脑查阅有关资料并进行打印;提供网上阅卷,减少律师往来法院的次数,节省工作时间和车辆往返。三是建立约谈室。目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法官与律师的会见一律在约谈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沙河法院设立了7个约谈室,明确规定法官会见律师必须在约谈室进行。[1]四是实行法官预约制度。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会见法官,可以提前预约,保证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能够见到法官,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减少法官接待的随意性
        (三)初步建立了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沟通机制
        一是建立律师志愿者岗位。有的法院与司法局共同推动律师志愿者服务和驻诉讼服务窗口值班制度。与律师事务所展开长期合作,由律师事务所派律师轮流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值班(在大厅设专门的法律咨询席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诉前调解,为当事人
提供了便利,也为法院顺利化解纠纷创造了条件。二是选聘律师担任特邀监督员。聘请律师作为全省法院的特邀监督员,重大工作安排听取律师意见,特邀监督员对全省法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聘请的特邀监督员中有8位是省内知名律师。[2]有的法院设置了网上评价功能,律师可以对法官进行评价,以实现监督。三是建立法官与律师常态联系机制。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提高业务素质。四是建立监督制度。随案向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发放监督卡,监督办案人员,由纪检组负责回收监督卡并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邀请律师代表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听取律师代表及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如省高院立案一庭以及邢台中院,邢台市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法院,石家庄中院都经常与律师座谈,由律师对立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3]五是建立法官与律师协助工作机制。对疑难案件进行沟通,如省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与律师就河北省如何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疑难案件的裁判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4]积极推动律师参与一乡一庭建设和法官进社区活动,服务基层农村和社区。在城镇社区建立法官进社区机制,每个法官联系一个社区,并邀请律师加入到这个工作平台,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六是健全完善律师参与重大信访案件评查、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听证工作机制,引导众依法表达诉求。
        二、分析: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好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河北省各级法院虽然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是律师执业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执业的老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是新三难老三难”“新三难问题,表明律师执业权利受限。如有的法官对律师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妨碍律师正当履职;少数法官对律师不够尊重,在庭审中时常打断律师发言,甚至指责律师;一些判决书对律师的意见回应不够全面;法院的庭审排期重叠,开庭时间冲突,产生了同一律师同一时间在不同法院被安排开庭因而无法出庭的困扰;法院的绿通道还未实现全覆盖,已建立的也存在不足之处,与发达地区法院还存在差距;律师志愿服务的选择机制还不完善,存在随意性,缺乏选择的标准和规则,削弱了其公正性;刑事二审案件大部分不开庭审理,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
        二是少数律师在履职过程中行为失范。少数律师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在诉讼中违法违规。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指责、互不理解、互相攻击。个别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有的法官与律师不协作,在办案过程中互设障碍、互相拆台。一些律师搞证据突袭,延误审判;违法辩护,不当干扰诉讼,在法庭上进行表演性辩论;律师借媒体恶意炒作案件,让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为了代理的利益最大化,阻碍调解,甚至一味支持纵容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诉,挑起诉争。
        三是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规范。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密切,让律师代写判决书,法官和律师私下会见,吃喝请托,违法交易、搞利益输送。有的法官不尊重律师,有的律师也不尊重法官,甚至相互诋毁、谩骂。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正常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对处理彼此正常的职业关系尚未形成自觉,须以严格的规范加以矫正。
        四是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如有的法院建立了法官与律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召开双向沟通座谈会,但是并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就建立沟通机制的法院而言,有的落实不到位,沟通渠道不顺畅。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之间缺乏沟通平台和沟通机制。
        五是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过访谈沟通发现,律师代理申诉在实践中很少见,一年当中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寥寥无几,大部分是当事人亲自申诉,而且很多当事人对申诉期间是否应该聘请律师存在困惑。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三、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级法院需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权利的重要性,依照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意见》,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尤其要保障他们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辩护权等。加快推进律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平台功能,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查询、网上阅卷等服务,提供电子诉讼档案查阅、下载、打印等服务。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约谈室、休息室、阅卷室、专门通道等硬件服务设施。尊重律师的发言权,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发言不打断,让律师畅所欲言。加大刑事案件的二审
开庭力度,充分发挥律师的辩论作用,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因为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5]P231)。在全省法院推行律师诉讼绿通道,减少环节,方便诉讼。建立救济机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惩处。
        二是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律师在量刑规范化、轻刑快审等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庭前与控辩双方交换意见,与律师在庭前就有关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听取律师意见,防止法官预断,预防律师证据突袭。在民事审判中,与律师沟通协调,做好庭前证据交换,使开庭集中于解决争议焦点,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邀请律师参与诉讼中的调解,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为促进调解提供有力帮助。裁判文书中充分重视律师的意见,采纳与否写明理由,判决前与律师沟通,听取律师意见,请律师做好判后工作。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具体阐述判决理由,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价和作出判断。”[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