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 号】济政发〔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济宁教育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济政发〔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公布《济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市级清单”),并就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清单编制公布工作。2022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审改牵头部门)负责根据市级清单组织编制县级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必须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对于上级设定、本级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对于市县共有且市级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二)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2年10月底前,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各级审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级主管部门认领并细化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下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保持一致,或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实施要素,并保持市域范围内相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