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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19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鄂国税函[2021]11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21]180号)有关规定,决定于2021年6月至7月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21年6月11日~7月27日;年检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21年5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21〕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精神,2021年度检查以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情况,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和收费管理等方面,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行业收费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
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只收费不服务的;
②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10%未满20%的;
(2)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20%未满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50%的,年检不
予通过,责令1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所的;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税务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办理会员会籍登记、变更手续的,根据省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由省协会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⑦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⑧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⑨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或整改验收合格未盖年检合格印章的。
(2)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
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2021年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只就其资质进行检查,不检查执业情况。
(4)税务师事务所在各项行业检查中连续两次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直接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以2021年度年检开始计算)。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税务师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下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6)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8)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7)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5.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受到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情节严重的,已撤消执业备案
或者收回执业证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6.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省协会提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2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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