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18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职业资格工作机构,自治区各直属单位相关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降低或取消工作年限要求的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的自治区实施部门(单位),及时关注国家部委相关部门规章修订、考试办法调整等工作进度,及时做好我区相关制度规程修订、考试办法调整、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各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年限要求做好审核报考工作,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考试报名服务,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三、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继续执行2020年6月我厅更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家层面新建立的对应关系,未列入我厅更新对应关系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各考试实施部门(单位)要加强职业资格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对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等认真履行命审题职责。在考试中加强对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强化对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估和继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后职业资格水平不降低。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联 系 人:张利晖 赵德尧
  :(0471)6268105 66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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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