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国开电大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1187
课程代码:01712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行政管理;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C)
A.实体行政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
B.行政法内容单一
C.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
2.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A)。
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D)。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B.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
C.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
D.在我国,居委会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可以注销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某公司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A)。
A.行政许可  B.行政确认
C.行政裁决    D.行政指导
7.属于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是(B)。
A.调任B.退休
C.升职      D.委任
8.《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C)。
A.应当征税    B.可以征税
C.不予征税  D.减低比例征税
9.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A)。A.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B.自己承担
C.与委托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D.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谁来承担
10.行政诉讼中,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C)。
A.某个体户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服
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被撤销职务不服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说法,正确的有(ABC)。
A.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B.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C.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D.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机构
12.行政行为的内容为(ACD)。
A.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B.行政行为的效力
C.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D.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13.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能够将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概括地讲,公共行政的特征主要有(ABCD)。
A.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B.行政具有执行性
C.行政具有法律性
D.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14.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ABC)。
A.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B.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D.宣示人民法院的独立性
15.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有(ABD)。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相貌欠佳的
D.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情形的
三、名词解释
16.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7.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8.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9.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四、简答题
20.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1(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6)救济原则。
2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2.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23.案情介绍:原告是某县的一家食品站。2008年6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原告核准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原告也投入了机械化生猪屠宰设备,并一直在经营。
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市农委按照市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向下属的七家畜牧兽医站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12月13日起停止屠宰行为,停止检疫。原告认为被告的《紧急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该市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场均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场办理的核准登记手续也都是以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依据的。
问题: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核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2)对于市农委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紧急通知》的行为,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3)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本案中市农委的行政行为,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
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准许其从事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
(2)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通知》虽然是向所属畜牧兽医站下发,但其内容针对的是屠宰场,《紧急通知》中停止屠宰、停止检疫等内容,显然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3)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本案虽
然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原告屠宰场的成立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然而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原告屠宰场的设施并非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原告基于政府的信赖而取得的权益应视为合法的,如果必须撤销,也需要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