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1
文件
江苏省人事厅
苏组发 〔 2008 〕31号
关于印发 《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
实施办法(试行) 》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 《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 《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省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市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南京市市级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南京市区级机关、区属街道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调任范围。
第四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五条 调任必须在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七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众公认、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对从企业调入机关担任处级职务人员,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确因工作需要,调任人选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省级机关、副省级城市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市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机关任职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需要,前款(三)、(四)、(五)项需要适当调整的,须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十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