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家庭不能考公务员本科生论文
题目: 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的透析
 
摘要: 从中国有限制公务员经商的立法意图开始,到公务员法的出台,我国法律对公务员经商的限制在不断地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的反复无常与过分笼统,公务员经商的现象屡禁不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公务员不得经商立法的分析对比,对中国立法的不足和缺陷的提出相应的对策,使政府官员不得经商的法律规定达到应有的现实效果。
关键词:公务员,经商,经济
   
1、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存在的必要及立法的发展…………4
(1)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存在的必要……………………………4
(2)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立法的概括发展………………………4
2、世界各国关于公务员得经商的规定以及与中国的比对分析…………………………………………………………………5
(一)美国……………………………………………………………5
(二)印度……………………………………………………………5
(三)与中国立法的比对分析………………………………………6
3、完善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的对策…………………………6
(一)完善法律的各方面规定………………………………………6
(二)加强政府内部的思想教育……………………………………7
(三)政府内部职能机制的完善……………………………………7
4、结语…………………………………………………………7
参考文献…………………………………………………………8
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的透析
为了禁止官员经商,从建国初到现在,中国出台了40多个文件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是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结果。直到今天依然有很多国家公务员直接或间接的通过经商去谋取巨额财富。
1、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存在的必要及立法的发展
(1)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存在的必要
1. 保证政府的高效运作
为了保证政府工作能够高效运行,政府职能能够正常发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就是勤政。勤政在客观上要求公务员一人一职。倘若公务员无法一心一意完成政府工作,一边在政府部门工作,另一边却在通过经商赚取外快,根本就无法保证公务员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本职工作。我国法律关于禁止公务员经商制度的设立,可以保证公务员很好的忠诚于本职工作。
2. 保证市场的公平准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于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政企分开。公务员和企业是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职能只能是建立一个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的准则,保证所有参与者都按照统一准则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激励中国的社会健康发展,这样也能发掘更多潜在的企业家。如果允许公务员经商,必然导致诸多的不公平现象。包括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和企业竞争中的不公平。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对于某些稀有资源的配置通过暗箱操作,使本来应该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主的资源直接进入了公务员企业的口袋,使秩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于非公务员企业的变相打压,同时也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是对社会公共财富的价值贬值。所以禁止公务员经商也就在保护市场的公平准则。
3. 减少腐败的发生
  众所周知,政府是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的。从这句众所周知的话中我们并不难推断,人民没有真正的权力,政府有,所以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但是政府只是一个工具的代名词,没有实际的行动能力,所以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是为政府工作的公务员。倘若公务员可
以经商,这必然会导致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公权力进入市场。这是有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的。公权力进入市场,不可避免,人们不用进入官场就可以进行贿了,公务员不用出商场就受贿了。这会给腐败的发生创造出更加宽阔的发展领域,所以,禁止公务员经商是一个必要的措施。
(二)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的立法的概括发展
    我国关于禁止公务员经商的规定的发展历程堪称迂回前进,时而严厉时而宽松,直到今天还是没有一个很详尽的规定。
关于禁止公务员经商最早可以追溯到1984年的一个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众合办企业的通知》。在此通知中规定所有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但是在随后的1986年,中央又下了一个规定,说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費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还规定在职的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以上的干部子女、配偶不许经商办企业。这对于1984年的立法明显是相对宽松的,而且从根本上就没有限制干部及其以下的干部经商兼职现象。
1992年南方谈话之后,关于经济方面,中央再一次放松了对公务员经商的限制。对于辞职官员下海经商没有从业时间的限制。而且,当时基于十六大的“非公有制人士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出现了一种变相违反公务员不得经商的现象:老板从政。然后在随后的2001年和2003年,中国对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规定了对于党员经商的惩戒措施。到200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上世纪80年代直至今日,关于公务员不得经商的通知规定是一个接着一个,立法的循环往复并没有带来法律规定的至臻至善,公务员经商现象屡禁不止。
2、世界各国关于公务员得经商的规定以及与中国的比对分析
(一)美国
美国在1978年改革后的最新文官制度规定:公务员任何时候不得参与私人企业的经济活动;不能利用职权搞特殊买卖或为家属从事的经济活动提供方便或者施加影响。同样法律对于离退休以后的政府官员也有一定的限制。在美国,不同的利益集团为了使政府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特别是为了政府同政府订购、采购物资以及一些承包的合同。他们往往会利用已经离任的政府官员回本部进行游说。为此,美国国会198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规定,国会议员离任后,一年内不得向任何国会任何议员或者工作人员游说;国会的工作人员在一年之内不得同曾为之工作过的议员及其工作人员接触;联邦雇员若亲自处理或在很大程度上卷入过某个问题,则终生不得就这个问题进行游说。
(二)印度
在亚洲国家中,印度的提倡廉政的法律法规是制定的相对比较早也比较健全的。关于禁止公务员经商这一方面,印度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经商,不得从事其他事业,家庭成员经商必须向政府报告。任何公务员不得利用他的地位或者影响为其家庭成员在任何公司或者商行谋职,不得同雇用他的家庭成员的公司或者商行办事或者批准它的合同。为了严禁违法经商,印度的刑法规定,公务员违法经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或两者并处。
(三)与中国立法的比对分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以及102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的这条规定与美国离退休人员的相对禁止游说相比明显属于规定不完善的。在现阶段,退休的公务员在社会国家各个方面的影响力还是不容忽视的,中国的法律是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的,而对于经商方面的限制也是仅仅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与原工作相关,对于退休人员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帮工行为的限制效力微乎其微。而且法律规定省(部)、地(厅)领导干部子女不许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对于退休的公务员在刚退休的两年或者三年里有部分的约束,但是在这段时间里对于退休干部的子女、配偶的经商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在从印度的法律规范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公务员经商的打压已经上升到刑法的层次了,而在中国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就是开除党籍,罚金的规定都相当少,更别说是刑法层面的限制了。这使中国法律禁止公务员经商规定的威慑力远远小于印度的法律。
3、完善公务员不得经商制度的对策
() 完善法律的各方面规定
  虽然我国关于禁止公务员经商的规定很多,但是其中的很多文件都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也会有很大的出入。这种规定混杂的现象,也就使公务员经商有诸多的空子可钻。所以禁止公务员经商首先要做的就是有一部完善的法律。
法律应该从现在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限制公务员经商的同时还要限制公务员的子女、配偶凭借公务员的职务之便从中谋取私利。对于退休公务员的规定应该更加严格细化,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务员退休以后的生活,国家予以发放退休金还有生活补贴。所以对于公务员退休以后,应该无期限制其经商,其子女配偶可以在其退后五年以后进行经商,同时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无论何时都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帮助营利性企业机构做事。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公务员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应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予以记过处分,根据所的金额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予以刑事处罚。如若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子女、配偶所在的企业谋取利益的,以为自己谋取利益论处,所得金额为其配偶子女所得金额。通过这一系列的处罚措施的加强达到法律的威慑效果,从而达到杜绝公务员经商的
目的。
(二)加强政府的内部思想教育
如前所述,政府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换一种说法就是政府是一个服务性的机构,而不是一个管理性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里面的成员,也应该是社会的服务者。公务员应该树立一种服务观念,明确的将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分开。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当家庭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冲突的时候应该将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树立正确的亲情观,要将亲情融入到对社会民众的情感中去。以服务为宗旨尽自己在本职工作上的责任,将国家对于公务员的要求当成是一种习惯去履行。
(三)政府内部职能机制的完善
完善的政府职能机构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工作。为了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完成工作,首先要确保监督机制的健全和监督行为的完美实施。我国现在对于政府部门的工作的监督没有一个很好机制,虽然有发动民众去监督,信访和上访制度也都存在,但是他们的效果微乎其微。政府工作人员对于信访和上访的阻拦力度远远大于人民的进行上访和信访的力度。所
以,关于发动民众去监督这一块,我国应该增加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对于其个人收入以及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应该公开,方便民众监督。
同时对于公务员的内部激励机制也应该加以完善。当政府对于实现公务员的价值有了很好的帮助,我想公务员也就会自觉地社会本位的生活了。对于选拔公务员的部分,中国应该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否则这不仅是对于社会有志青年的打击,也是对在职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打击。而对于有前途的公务员以适当的发展机会和提升空间。对于公务员工作的考核更应该注重的是平时的考核。让公务员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荣誉感和成就感,也就从源头上遏制了公务员经商的现象。
四、结语
要实现社会的真正进步和发展,就必须官商分立、政企分开。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国家领导人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在实施上依然有很大的不足。所以,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现在,公务员经商屡禁不止。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完善,才能逐渐达到公务员思想的觉悟,从而彻底杜绝公务员经商的现象。从而建立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