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 号】浙政发〔20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浙政发〔2011〕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08年省政府召开全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之后,各地更加重视学前教育工作,积极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迅速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异还很大,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明显滞后,成为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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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提升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将《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更好地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特制订我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现实基础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学前教育呈现加快发展势头,已基本构建起了多元投入、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本省户籍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超过95%。特别是2008年全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以后,各地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积极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民办幼儿园升等奖励、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费补助和培训幼儿教师等措施,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迅速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办各类幼儿园9864所,其中教育部门办907所,其他部门办163所,集体办943所,民办7850所,分别占9.20%、1.65%、9.56%和79.59%;在园幼儿183万,其中公办幼儿园占34.59%,民办幼儿园占65.41%;拥
有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共10505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58.88%,本科以上学历占11.78%,事业编制人员约为12%,持有教师资格证的约为56%。2010年全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为2.43%。
  当前,我省学前教育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全省等级幼儿园的覆盖面只有70%,部分地区低于50%;教师队伍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明显滞后;适应公共服务要求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财政投入偏低,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还很薄弱,大多数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较差。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2011—2013年,完成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基本满足家长就近便利送子女入园需求,学前三年幼儿(包括进城务工子女)入园率保持在95%以上;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专以上学历超过8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全面形成,教育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
  (二)年度目标与任务。
  ——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完成幼儿园布局规划,出台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8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等级中心幼儿园,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75%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和持证上岗率均达到60%以上。
  ——到2012年底,9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等级中心幼儿园,全省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0%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和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
  ——到2013年底,所有乡镇(街道)建有等级中心幼儿园,全省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和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三、发展原则(一)政府主导。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坚持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多元投入。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举办等级幼儿园,大力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保证人民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
  (三)突出内涵。着力提高保教质量,坚持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切实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保育教育研究,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
  (四)因地制宜。指导各地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公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学前教育。
  四、主要举措(一)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1.充分考虑城市化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增加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实行按常住人口每千户100名适龄儿童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规划布局和建设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园舍规模一般不超过360名幼儿,生均用地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2.积极推进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在连片居住区配套兴建幼儿园。城市进行连片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根据城乡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
  3.在农村积极建设等级幼儿园。把幼儿园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适应人口集聚趋势,重点建设乡镇等级中心幼儿园。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和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乡村幼儿园或村幼儿教学点。
  4.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兴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以及一些社会空置楼宇,改造建设幼儿园。支持和扶持城镇社区街道、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举办幼儿园。完善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对新建民办上等级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费减免、租金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二)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增加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减免补助和幼儿教师培训。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在土地出让金和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三年内提高到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