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7.02
【字 号】浙财教[201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省与市县分担。超出省定资助面、资助标准高于生均1500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详见附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
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浙江教育信息网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
  各市、县(市)资助面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市县
资助面
省财政分担比例
杭州市
6%
20%
桐庐县
11%
60%
淳安县
16%
90%
建德市
11%
60%
富阳市
8%
40%
临安市
11%
60%
温州市
6%
20%
洞头县
16%
90%
永嘉县
16%
90%
平阳县
13%
80%
苍南县
16%
90%
文成县
20%
100%
泰顺县
20%
100%
瑞安市
6%
20%
乐清市
6%
20%
嘉兴市
6%
20%
嘉善县
8%
40%
海盐县
8%
40%
海宁市
8%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