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12.11
【字 号】浙教办基[2012]172号
【施行日期】2012.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
(浙教办基〔2012〕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聋人、培智学校:
  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已基本落实。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加强各聋人学校、培智学校的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09〕4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在多次征求特殊教育专家,培智、聋人学校校长、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和《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现将上述两个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2.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根据《特殊教育聋校管理暂行规程》和《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聋校。
  第三条 聋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聋校的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聋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具有良好的体质和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聋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开齐开足课程,创造条件增设具有聋教育特点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高中阶段的课程设置应根据聋生实际情况,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制定。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聋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聋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七条 聋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学龄听障儿童、青少年入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
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实行秋季始业。有条件的聋校可实行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十五年一贯制教育。
  第八条 聋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学前和高中招生方式、招生范围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聋校中小学班级学额小学一般不超过12人、中学一般不超过14人。
  第十条 聋校应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中等职业聋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聋校应接纳经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听障儿童、青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聋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听障儿童、青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第十二条 聋校对听力语言康复后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
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聋校应按规模和任务设置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聋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聋校应把学生的语言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有完备的语言康复训练规章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业的语训人员,根据学生的听力损失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积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发展学生的语言和交往能力。
  第十五条 聋校应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改进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聋校应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分层教育,加强个别辅导,确保各个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第十六条 聋校要做好教育教学计划管理。聋校必须遵循方向性、可行性、系统性、开放性原则拟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必须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计划科学制定“三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活动安排表),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
时间,每日在校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得超过《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规定的课时;合理安排学生课外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聋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聋校应建立校长与分管教聋校长、教导处、教研组三级监控组织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加强对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检测、评价、研究、学习几大环节的管理,力求做到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 聋校要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在《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指导下,建立科学的聋校评价制度。应定期组织评教评学活动,切实抓好期末考查与测试工作,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排班级和学生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十九条 聋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由校长负责,全员参与;应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管理制度;实施德育工作应从学生实际出发,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注重实效。
  第二十条 聋校应重视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 聋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要上好艺术类课程,积极组织各类课外活动,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聋校应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帮助学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聋校应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创造条件,加强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职业技术训练,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聋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聋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聋校卫生工作制度,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聋校应将学生视力保健列为卫生保健工作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聋校应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和康复知识的培训,有条件的聋校应建立家长学校。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聋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 聋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不随意停课,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聋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浙江教育信息网 聋校应积极推广使用《中国手语》。
  第二十八条 聋校应重视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聋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聋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四章 学生发展成长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聋校应对入学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障碍程度、原因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建立完整的学生成长、教育教学等档案。
  第三十条 聋校应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训练相结合,针对学生的个体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