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7.07
施行日期
2014.07.07
文号
昆政发[2014]33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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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双保目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实现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发展,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严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承载力,在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年度下达使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倾斜,对应到具体项目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优
先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实行指标跟着条件成熟的项目走。
  (三)严格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依规上报省人民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各县区政府应及时依法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前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90%、80%和50%的,暂停该县区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新增报件,并对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未完成供地的比例进行核减。
  二、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有效控制用地规模
  (四)严格按用途使用土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国家根据行业特征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及省、市明确的项目用地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出标准的面积予以核减。对国家、省、市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或因生产安全、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五)明确各类项目用地使用标准。
  1.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地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300亩(含300亩);其余各县区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地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05亩(含105亩);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容积率应当大于1.0。
  2.工业用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建设强度按照不同的产业类型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以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园区内净用地70%以上应用于工业项目。
  (2)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根据产业要求,确需安排的绿地率不得高于20%。
  (3)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提高项目准入门槛,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家级园区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及省级以下园区按不低于200万元/亩标准执行。
  (5)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在签订土地移交书后,项目主体工程6个月内必须开工,2年内必须竣工。
  (6)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及省级以下园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多层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7)工业用地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涉及特殊行业要求的,由市工信委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8)由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项目投资总规模和投资强度进行审核,并对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实施监管和认定,监管的相关细则由市工信委另行确定。
  3.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主干道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超过7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45亩;其他县区主干道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超过4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亩。
  三、强化项目土地储备,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六)项目用地应储尽储。按照城市发展战略,坚持适度超前、科学合理、集中成片的原则,滚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空间布局和投资总规模,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优先储备重点功能区,做到土地应储尽储,促进城市协调发展。
  (七)强化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职能机构,土地征收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委托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多渠道筹集储备资金,也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允许社会资金参与开发。
昆明人社局  (八)土地供应必须净地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机构对一级市场供应的土地,要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使用功能,提升土地价值,以熟地投放市场。确保出让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按约定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加强实物储备土地的管理,实行净地出让。未达到净地的宗地,委托交易单位不得委托交易,市国土局不得受理土地供应。
  (九)规范土地移交行为。土地移交时间、标准和方式必须在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确,在土地移交时委托交易单位必须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移交书。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未明确土地移交时间、标准和方式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移交时间按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移交时间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确定。
  四、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严格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十)规范划拨供地范围。凡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建设项目无论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的以下项目,也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1.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能源、交通、水利、综合管沟、人防工程、市政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城市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2.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
  3.经县区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用地。
  4.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经国家认定的外事用地。
  (十一)规范公开出让土地范围。须以公开方式出让的用地包括: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2.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但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3.限价商品房的用地。
  4.营利性邮政、交通、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
  5.原非经营性用地,规划用途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的用地。
  (十二)严格土地公开交易和有偿使用制度。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2.商业、商品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拍卖竞买人数不得低于3家,否则不予交易。
  3.旧村、旧厂、旧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安置房用地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4.保障性住房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也可采用协议、挂牌方式出让。
  5.除军事、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技术用房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也可采用协议、挂牌方式出让。
  6.对原有经营性用地用途不变,但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完善手续的流程办理。由市国土局协助市财评中心,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在评估时点下原规划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价格由市财评中心认可后,按出让剩余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
  7.对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不再使用的划拨土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由政府统一处置。
  8.为使土地交易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推行网上交易,原则上昆明市域范围内招拍挂项目在网络上实施在线交易;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旧”改造项目、
保障房项目、置换土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零星整合用地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网上交易。
  (十三)细化工业项目土地供应政策。
  1.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2.市、县国土局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赁。土地使用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市、县国土局与土地使用者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设定为10年、20年、30年等不同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先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实施总量控制,整体规划,分期供地。按照限期开发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和建设时序、生产工艺等内容,合理确定项目启动区规模,依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预留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若已供地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暂停后续用地供应,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配置给其他急需项目。
  5.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在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依据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在不低于收储成本的基础上,可优惠土地出让价格,但须对项目投入运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由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上缴税收属于地方可用部分应覆盖优惠的地价。对连续三年上缴税收属于地方可用部分不能覆盖地价优惠部分的,项目业主必须补齐优惠部分的地价款及利息。涉及的约束条款由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并负责监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