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华与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小宇曹巍盛莉 
【审理法官】邹小宇曹巍盛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秀华;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胡秀华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胡秀华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李玉红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李玉红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琴李玉红 
【代理律所】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胡秀华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昆明人社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锦江区人社局对上诉人胡秀华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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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22:47:19 
胡秀华与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复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01行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秀华,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武德箭,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琴,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岚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虹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胡秀华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锦江区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行初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胡秀华向锦江区人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申请公开2014年1月起至2017年9月锦江区人社局向胡秀华发放农转非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明细;获取政府信息方式为邮寄。锦江区人社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查询胡秀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锦江区人社局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胡秀华邮寄了1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胡秀华收到1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后,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成人社复决〔2019〕24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24号复议决定),认为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未加盖印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形式要件,属于
无效行政行为,责令锦江区人社局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胡秀华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锦江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24号复议决定后,查询成都市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现代治理体系信息系统,该系统显示,胡秀华于2017年9月30日退休,于2017年10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锦江区人社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年第7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79号告知),其主要内容为:经成都市社保系统查询,叶善凤2018年1月6日前往锦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结退休业务,于2017年9月退休,2017年10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叶善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锦江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1日向叶善凤邮寄了该告知及附件。胡秀华不服79号告知,于2019年7月17日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向锦江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锦江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将答复书及证据资料一并提交给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经审查,胡秀华于2017年10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79号告知内容真实客观,程序合法。2019年8月27日,市人社局作出成人社复决〔2019〕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1号复议决定),并于2019年8月29日向锦江区人社局送达了61号复议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向胡秀华邮寄了61号复议决定。胡秀华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79号告知,责令锦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61号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胡秀华对锦江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程序和法律适用无异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锦江区人社局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市人社局维持锦江区人社局的政府信息告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胡秀华向锦江区人社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2014年1月起至2017年9月向其发放农转非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明细,锦江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查询成都市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现代治理体系信息系统,该系统载明,胡秀华于2017年10月才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锦江区人社局在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未向胡秀华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故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锦江区人社局受理后经查询将上述信息书面告知胡秀华,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且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市人社局在复议过程中,审查锦江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维持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79号告知,其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胡秀华主张锦江区人社局作出的79号告知与其他统征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同,显失公正,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锦江区人社局针对胡秀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将检索的结果告知胡秀华,胡秀华对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标准和结果有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胡秀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秀华负担。
     宣判后,胡秀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