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二条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划分为一般性课题和重大课题。一般性课题是指单位自行立项、安排的课题,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重大课题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研究课题,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无法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可在部门预算中编制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支出。
第三条课题研究方向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研究有
现实意义。课题研究立项要有正式文件,列入部门工作计划。课题研究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填报绩效相关内容,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四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要细化预算编制,做到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项目须具有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按照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要符合省级支出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按照《浙江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可列支的经济科目为: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
(一)印刷费:指与课题研究成果直接相关印刷费。
(二)咨询费:是指在课题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
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参与咨询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800/·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400/·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500/·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300/·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超过100/·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80/·次。
(三)邮电费:是指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信函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四)差旅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六)公务接待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专用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八)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九)委托业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调研需要而发生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十一)其他交通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调研需要而发生的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十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不能在其他经济科目中列支的日常公用支出。
(十三)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十四)办公设备购置: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购置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支出。
第七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不得列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省财政按规定批复预算后,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的,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该单位预算,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条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委托其他省级行政单位或参公单位承担的,由编制课题研究项目的预算单位提出本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将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核定至受托单位,由受托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委托市、县(市)预算单位承担的,应按转移支付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委托除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单位承担的,视为委托方省级预算单位购买服务的行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且须符合以下条件:受托方单位应提供正式发票(不包括往来款收据、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并
有正式合同或协议。委托给省级事业单位承担的,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参照第十条的规定调整预算。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进行课题研究要建立课题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要建立绩效评价与跟踪问效制度,并在课题研究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课题研究绩效信息情况表》(详见附件)。省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及其应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按照国家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课题研究项目从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附:课题研究绩效信息情况表
课题研究绩效信息情况表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
 
课题组成员
课题带头人
 
课题组成员人数
 
研究方式
 
 
 
 
实施时间
 
 
 
 
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预算安排数
 
预算执行数
 
其中:财政拨款
 
其中:财政拨款
 
课题成果
课题报告
题目:(课题报告另附)
课题成效
 
参公管理人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