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粤宣通〔2015〕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 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报对象
  (一)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
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党办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党政兼职、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兼行政职务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未设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单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三)人事、信访、计划生育、学生工作等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规划、培训教育、老干、军转工作的人员;信访、保卫部门负责信访维稳的人员;计划生育部门面向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众思想工作的人员;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有思想政治工作职能的综合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四)以上申报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申报
  (一)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
  (二)申报当年已调离政工岗位的人员;
  (三)离开政工岗位2年及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人员;
  (四)曾出现伪造年龄、学历、工作履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五)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第九条 申报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参公管理人员第十条 申报应具备的资格、学历、年限条件
  (一)政工员
  1.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文稿。
  3.大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
  4.从事政工工作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5.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
  1.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2.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了解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