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04
【字 号】河政办发〔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5〕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河池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购买
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4〕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是指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外利用财政资金和使用行政事业收费资金支付劳动报酬的聘用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一般分为: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类、机关事业单位一般管理类、行政辅助类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类等。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单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
同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招聘,竞争择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招聘需向社会公开招聘,接受社会众监督,防止在招聘工作中暗箱操作,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简政强市和事权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一)按行业编制核定标准高于现核定编制数,或根据现实需求,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当前工作要求的。
  (二)根据单位的职责,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因特殊岗位需要,必须聘请特殊紧缺人才共同完成任务的。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范围主要有: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障残服务、环境保护、三农服务、交通运输、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规划、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技术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论证、活动展览、活动评估、项目评审、工程服务、绩效评价、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实行编委审批制度,即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委审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编制数、工作量和相关政策要求等情况形成的书面申请。
  (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文件依据。
  (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四章  招聘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编委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量、类别,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后勤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可不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聘用。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参公管理人员  (一)政治信念坚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行政辅助类、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考察。
  (七)体检。
  (八)公示。
  (九)审核。
  (十)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机关,负责公开招聘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数量、类别,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在办理聘用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见附表2),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统一招聘考试和政审、体检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开具聘用通知,用人单位凭聘用通知及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通知书》。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通知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完善其聘用手续的书面通知,核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