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13
【字 号】汴政[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汴政[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购买岗位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
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为完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由市财政出资,在核定的数额内通过一定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工作人员的辅助性岗位(简称辅助性岗位,下同)。
  第三条  辅助性岗位实行联席会议管理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由市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组成。编制部门负责提出辅助性岗位年度招募计划;人社部门负责辅助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辅助性岗位的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整体联动,协同做好辅助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辅助性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职能任务增加、人员减少、辅助性服务任务繁重,实有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符合辅助性岗位范围和条件的,可申请使用辅助性岗位。
  (二)从严控制原则。没有新增职能和任务,现有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
请辅助性岗位。用人单位招聘辅助性岗位应当在核定数额内进行。
  (三)岗位限制原则。辅助性岗位需突出公共性、公益性、辅助性和服务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第二章范  围
  第五条 辅助性岗位的使用主体为:
  (一)具有面向基层一线服务职能的党政团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具有综合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确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第六条 辅助性岗位的主要种类:
  (一)行政辅助类: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行政辅助岗位。
  (二)事业单位管理类:事业单位中具有管理职责的岗位。
  (三)专业技术类:具有专业技术职责的服务岗位。
  (四)特需技能类。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辅助性岗位:
  (一)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履职的岗位;
  (二)超编、职能任务弱化和工作任务明显减少的单位;
  (三)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完成的后勤服务事务岗位;
  (四)上级部门已出台具体管理规定的辅助性岗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辅助性岗位招聘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二)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或相应的资格证书(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  理
  第九条  辅助性岗位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用人单位辅助性岗位用人额度按照最高不超过本单位编制人数与辅助性岗位人数1:0.5的比例配置,由市编制部门统筹提出全市辅助性岗位员额总量年度计划,报联席会议审核。市人社部门按照联席会议核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种类和招聘条件统一组织人员招聘。
  第十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二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在岗人员“德、能、勤、绩”等进行考核并存档。考核程序、方法、等次和优秀比例等参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参公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辅助性岗位实行限期使用、动态调整。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可续签一次,满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同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所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岗位确有空缺的情况下,经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编委会同意,可直接办理入编手续。特定情况也可统筹使用编制资源。
  第十五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与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待  遇
  第十六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第十七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可参加职称评审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保障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经费,有政府性非税收入、经营性收入的用人单位应先从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