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11
【字 号】巴府办发〔2016〕58号
【施行日期】2016.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
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6〕58号
 
市级各部门:
  《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参公管理人员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5〕45号)、《巴中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15〕5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以购买服务为主、编外辅助性岗位为辅,坚持总量控制、按需使用、严格程序、加强监督,杜绝私招乱聘。切实控制行政成本,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是指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编外核定的从事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工作的岗位,是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依据。机关行政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财务等关键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
  (一)严管总量、一事一议。凡是能通过购买服务的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等工作,一律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不核定编制,不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确需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委编委审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委编委批准的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和使用时限聘用编外人员。
  (二)严控范围、分类界定。各类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已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除中央、省、市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政策规定和人力资源配备标准的外,原则上不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严格控制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经费控制在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需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编外用人计划申请(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招聘方式、经费来源等内容),机构编制部门从严审核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和使用时限,报市委编委审批。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制定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办法,严把准入关,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用工。
  四、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审、进、管、出”综合管理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科学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总量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使用时限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变“养人办事”为“购买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编外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劳务用工情况进行监察。
  审计部门要将编外辅助性岗位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严格监督、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编外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清理现有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现有编外人员(含使用工勤控制数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采取“只出不进”的办法逐步消化。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依法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和使用时限内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聘用手续。
  (二)严肃责任追究制度。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严禁私招乱聘编外人员。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