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1025)
  青岛市公务员招聘简章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先后于200010月和20017月制定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和《关于治爆缉专项行动期间办理涉涉爆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开展在职研究生如何报考湖北人社厅严打整治斗争及治爆缉专项斗争以来,在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和《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中,仍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全省处理涉涉爆、聚众斗殴案件中所遇到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对办理涉涉爆、聚众斗殴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涉、涉爆案件的有关问题
  (一) 关于《解释》  的适用
  1.关于对烟花爆竹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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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严格依照刑法  及《解释》  的规定认定爆炸物的范围和种类。对于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火药、的,或者从烟花爆竹中提取、烟火药非法作为他用的,可以认定为刑法  所规定的爆炸物。
  广东卫生人才网登录对于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定罪处罚。
  2.关于对经鉴定失去效能的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问题
  对经鉴定失去效能的支、弹药、爆炸物是否认定为刑法  所规定的支、弹药、爆炸物,对此,要根据支、弹药、爆炸物危险性程度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严格掌握。对支、弹药不堪使用又不能自行修复以及爆炸物经鉴定不能使用,确实没有实际危害性的,可以不予认定为刑法  所规定的支、弹药、爆炸物。
  3.关于对猎使用的铁砂弹丸的认定问题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造、买卖、运输等专门作为猎使用的金属弹丸,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级会计师成绩什么时候出来  所规定的弹药;对于在其他正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或涉及的可以被猎使用的
铁砂弹丸,可以不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