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事业编报名流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 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
(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
(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  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合同期满;
(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区财政局审批。填报内容包括:
(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