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昆人社通[2010]285号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恢复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昆明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从2011年1月起恢复收取,各评委会牵头单位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评委会组建批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到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不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250元/人;初级200元/人。
(二)教育、卫生及其他系统破格晋升,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费由下一级评委会统一收取,收费标准为:高级450元/人,其中300元上交上一级评委会;中级350元/人,其中250元上交上一级评委会。
三、各评审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实行公示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1.《关于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昆发改收费
〔2010〕863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
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评审费 收费  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7日 印
(共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