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制定机关】云南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字 号】云体发[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体发〔2012〕28号)
机关各处、室,各训练单位:
  为规范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各项工作,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现将《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运动员实现从在训到退役的过渡和职业转换,规范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联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体联发字〔2008〕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3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体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云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省级在编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是指运动员从停训到办理退役手续、解除聘用合同之间的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过渡期是运动员进行职业辅导的重要阶段,是再就业准备的关键时期。
  第四条 云南省体育局负责运动员过渡期工作的组织领导,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运动员过渡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内各项保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人事宣传处负责对下队人员、运动成绩进行审核、审批,云南省体育局体育专业人员服务中心负责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停训、退役审批和过渡期
  第五条 停训由运动员本人或教练提出书面申请,报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审核,符合退役条件的进入运动员退役审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运动员停训。
  第六条 退役由运动员所在单位按程序将材料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人事宣传处审批,体育专业人员服务中心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分类梳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
  运动员被批准停训即进入过渡期,具体起始时间按省体育局人事宣传处批准的退役时间为准。
  第七条 若在训期间训练致伤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过渡期的运动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二)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伤残登记鉴定;
  (三)运动员本人依据鉴定结果提出申请;
  (四)运动员所在单位核实汇总相关材料;
  (五)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运动员在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可计算工龄(聘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体育津贴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停扣。
  第九条 过渡期内运动员实现组织安置、就学、再就业或过渡期满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为运动员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在过渡期内达到组织安置的运动员领取退役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关规定申领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过渡期内,运动员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运动员开展党团组织生活和业余文体活动, 及时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到位, 加强管理,建立责任制、联系制,做到思想不离队、管理不断线。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按规定组织运动员参加过渡期职业转换培训。
  第十一条 运动员个人擅自停训、停赛、违纪、违规、不服从组织决定,经组织教育仍不改正,或有违法行为不能正常退役的,不享受职业转换过渡期待遇。
  第十二条 运动员退役时年龄未满16周岁,由法定监护人负责监护,完成学业,为实行职业转换创造条件。学习期间体育津贴照发。待年满16周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运动员应积极参加职业过渡期内安排的学习培训,因个人原因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学习培训的,按自主择业办理手续。
第三章 过渡期的任务
  第十四条 培养、提高运动员再就业意识。运动员退役后,应做好职业转换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积极规划自身的再就业方向,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省体育专业人员服务中心按培训计划组织运动员参加省体育局及有关组织和机构举行的培训,主要采取综合培训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
  第十五条 鼓励运动员认真学习文化知识,为运动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通过免试保送的方式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为不符合免试保送条件的运动员提供考前培训、搭建平台。
  第十六条 面向运动员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综合能力、掌握职业技能为主要目的,采取综合培训、专项培训、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等多种形式提高运动员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平台,帮助运动员获得与运动项目相关的、符合运动员本人特长的、社会急需的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为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在体育行业发挥特长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通过职业规划、测评、咨询服务等手段,向运动员提供再就业政策法规、社会就业形势等信息,帮助运动员了解自身职业倾向,掌握求职、创业的技能和方法。
  第十九条 对在训期间受伤,尚未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的运动员,在过渡期内运动员所在单位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并积极给予;应享受相关保险赔付待遇的,要及时为运动员申办理赔。
第四章 过渡期的实施和保障
  第二十条 云南省体育局体育专业人员服务中心在局人事宣传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大纲,确定培训科目,检查培训情况,颁发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承办培训的机构要根据培训目标、教学大纲、培训科目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所,配备培训师资,安排相关教学,并做好教学、实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要制定运动员过渡期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落实责任部门,做到领导重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完善退役运动员档案信息,规范退役运动员人事管理;为提高退役运动员就业竞争力,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机制,努力提升在训运动员文化水平,确保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体育局体育专业人员服务中心对运动员所在单位实施过渡期工作给予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过渡期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体育局向财财政厅专项申请,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体育局人事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