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27
【字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阮成发
  2018年6月2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
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
  (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
  (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
  (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
  (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
  (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
  (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
  (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
  (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
  (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
  (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
  (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
  (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
  (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
  (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
  (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
  (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
 
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依法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8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第十一条”。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提出的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审查。”
  (三)删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四)删去《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由财政部门收回会计证”。
  (五)删去《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六)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删去第二款。
  (七)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五条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八)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独生子女的收养证。”
  (九)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将第四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工商、铁路、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