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协调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企业单位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的员工和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活动,不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法律地位
企业单位与员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协调和谐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条 签订程序
企业单位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团讨论,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审议并签署。
第五条 签订主体
企业单位和职工依法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留原则
企业单位和职工应遵守集体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章 集体合同内容
第七条 规定内容
企业单位和职工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职业健康和安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第八条 劳动条件
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企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固定工资等不同计算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工资标准。
第十条 职业健康和安全
企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和安全工作,完善职工个人防护设施、工伤保险、职业病预防等措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第十一条 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
企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技能创新,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第四章 条款执行和解决
第十三条 条款执行
企业单位和职工应当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条款和规定,共同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企业单位和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内部调解解决。如有需要,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权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六条 条例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原《云南省企业单位集体合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