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做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各市、县(市、区)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
三、保险参保与缴费
1. 任何从事城镇企业劳动的职工,均应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程序及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提交。
2. 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养老保险费用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缴纳,具体缴费时间和方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四、养老金计发
1.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2. 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调整等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保险待遇享受
1. 参保职工遭遇工伤、疾病、生育等情况的,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2. 保险待遇的申请和发放,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
六、保险基金管理
1.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期足额缴纳,纳入统一管理。
2.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基金安全有效地使用。
七、监督与处罚
1.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扣缴保险费、虚报险种等违法行为。
八、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2.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有。
总结:
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全面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本办法
的具体操作,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能够为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险保障,切实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