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3
【字 号】云政办发[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4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八月三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启动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2.2 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
  2.3 省安委会工作职责
  2.4 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5 省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6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分级应急响应
  4.3 预案启动程序
  5 应急行动
  5.1预案启动
  5.2应急行动
  5.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6 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6.2应急终止程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保险
  7.3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资金物资保障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8.7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其他事项
  10 附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铁路、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包括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
  (2)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行政区域和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应急委的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调度。下级政府预案要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
  (4)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省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
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机制以及跨部门联合预警处置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