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9年全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云南省2019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行为
(一)规范申报行为
1.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
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2.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召开评审会议当月为截止时间。
3.新增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专业),暂不开展其正高级职称的破格推荐评审工作。
(二)规范推荐审核程序
1.强化用人单位审核推荐责任。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推荐上报证明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2.明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各级主管部门须对用人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申报基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或直接推荐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
3.非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区的省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情况须在会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规范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在任期内开展评审工作,期满后须按规定进行重新组建,并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不按规定换届重组开展的评审行为无效。
2.评审委员会须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拟同意上会评审的,在召开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省属各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或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审工作方案、资格审核情况(包括参与审核人员情况、审核未通过人员情况)及同意上会评审人员名单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评审行为无效。
3.评审结果需在评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公示,同时提交实际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人员名册。
4.召开评审会议前,各评审委员会须与参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签订评审工作纪律承诺书,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5.评审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规范职称评审公开公示程序
云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1.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须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2.经各级高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备案前,须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同时报送公示情况书面材料。
二、进一步强化职称申报评审核查追责机制
(一)加大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倒查追责力度。省属各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和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须加强对申报评审各环节反映问题的核查处理,进一步加大倒查追责力度。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用人单位不按本单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各级审核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一经查实,除按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处理,列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定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布外,还将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申报人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关情况。
(二)加大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力度。加大随机抽查、巡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收回其评审权限。
三、有关事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省级各主管部门及各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评审规定,规范申报评审各环节工作
流程,强化用人单位的推荐审核职能职责,按计划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坚持标准条件,严把评审质量关,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顺职称评审层级关系,明确评审委员会职责。进一步简化评审推荐程序环节,减轻基层负担。申报评审材料经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后,直接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审核,不得要求下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三)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各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须梳理本评审委员会所需材料目录清单及填报要求,在通知安排年度评审工作时一次性告知,避免申报人员来回跑。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在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各评审委员会不得要求申报人员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四)对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倾斜。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脱贫攻坚期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优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参与脱贫攻坚服务年限可视同为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服务基层的工作年限;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因脱贫攻坚工作表现突出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可视同为相应等次的业绩成果奖项。
(五)对部分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格、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评审委员会,暂停其2019
年评审工作,责令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