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12.27
【字 号】淄教发[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投诉教育局最有效的方法∙【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意见
(淄教发[2008]2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市直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教育,努力办人民放心满意的学前教育为总目标,遵循学前教育和幼儿成长规律,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二、目标内容
  (一)规范办园行为
  1、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 “双语”、“艺术”等字样。
  2、严格控制幼儿园的班额。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托班(2岁-3岁)20人,小班(3岁-4岁)25人,中班(4岁-5岁)30人,大班(5岁-6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幼儿园各年龄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核定标准,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
  3、严格学前教育分支机构的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设立。
  4、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力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学前
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司法、物价、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撤消,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被取缔的非法学前教育机构,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管理行为
  1、进一步完善实施分类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其办学条件,实行类别评估挂牌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园所的评估认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二、三类园所的评估认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类别每两年复评一次。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别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实施类别动态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经复评对质量提高的晋类,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予以降类。各区县要建立对学区前教育机构定期复评和不定期检查、督导、评估制度。
  3、建立黄牌和红牌制度。市教育局对因教育质量下降、超班额等原因,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幼儿园,给予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达到示范园标准要求的,给予红
牌,并向社会公布,属于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撤销其示范幼儿园的类别,属于省级示范幼儿园的,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提出撤销的建议。其他类别幼儿园由各区县参照上述做法制定本地的管理意见。
  4、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并持证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前教育机构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都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要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对不适合岗位要求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工作人员。
  5、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以搞科研为由向家长收取实验费或特费、推销相应的学具及教材。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及时更新、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保育教育的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和公开电话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
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监管力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定期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6、加强安全工作管理。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健康第一、安全第一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幼儿入园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需接送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车辆要具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行驶证以及各种年检、保险手续等,并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真正做到车不超载,有保教人员随车看护等。严禁使用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证、无牌、无营运手续的“三无”车辆接送幼儿。学前教育机构要采取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7、建立并落实一日活动组织规范制度。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把幼儿每天从入园到离园的各个环节,制定详尽细致、责任明确的一日活动规范和管理要求,以幼儿的一日生活为主线,强化教师每个环节中的常规管理意识,从规范一日管理常规入手,将常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管理的精细化。
  8、加强宣传工作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宣传科学的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支持,要引导幼儿家长走出学前教育误区,转变其教育观念,提高育儿水平和技巧,家园相互合作,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学前教育机构通过当地媒体播放、刊登或者对外发放的招生和其他宣传材料、校车广告等必须经学前教育机构审核机关审核批准并备案。
  (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1、规范兴趣班的管理。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名,在幼儿园一日活动时间内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另外收取费用举办兴趣班。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举办收费兴趣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幼儿必须参加,其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向家长公示。
  2、规范课程和教材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选择适宜的教育内容,落实《纲要》要求,建立符合实际、突出特的科学的园本课程方案,开展特活动要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并接受指导。示范幼儿园要在课程建设中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
  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应从市教育局统一公布的幼儿园教学用书、幼儿辅助读物和玩教具目录中选用各自使用的教学用书、幼儿辅助读物和玩教具。任何幼儿园不得选用目录外的教学用书、幼儿辅助读物和玩教具,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幼儿家长购买或向幼儿园摊派教学用书、幼儿辅助读物和玩教具。按照有关规定,市图书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幼儿园教学用书、辅助读物的发行供应,市教育服务中心负责玩教具的发行供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征订情况进行审查汇总上报。任何单位不得从其他渠道和途径擅自购买教学用书、辅助读物、玩教具。
  3、规范实施五大领域教育。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实施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不得举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
  4、规范学前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各学前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以教科研推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快园长、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教科研课题的规范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承担的科研
课题实行申报、审查、登记管理制度,避免乱承接课题、借科研课题乱收费及打着科研课题的名义进行违背教育规律活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