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10.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中国特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强化新时期全市广大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建设一支具有理想信念坚定、师德高尚、崇德重义、向善向上、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善于施教、业务精湛、关爱学生、充满爱心的教师队伍,树立兰州教育的良好形象,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兰州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
兰州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5日
  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言行,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牢固树立中国特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义务,做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教师”,是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制定本暂行规定旨在强化师德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教师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断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五要”:
  1.教师要在学校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雅,礼貌待人。
  2.教师要对每一个学生有基本了解,能亲切、和蔼、平等地交流。
  3.教师要让每一个学生接纳自己,积极取得学生的亲近、喜欢和信任。
  4.教师要对学生耐心施教、宽严适度、方法得当,精心实施有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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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教师要主动与每一个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紧密合作。
  第五条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十不准”:
  1.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有歧视、侮辱学生的言行。
  2.不准违规向学生收费或对学生。
  3.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兼课。
  4.不准向学生推销报刊、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5.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及有以教谋私的行为。
  6.不准将异性学生单独带到宿舍或其他不适当的地方。
  7.不准在课堂和考场上使用。
  8.不准在工作时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上网聊天及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
  9.不准工作时间酗酒、吸烟。
  10.不准涉赌、涉黄、涉毒及有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第六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围绕师德建设,开展切实有效的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努力将师德规范内化为教师的自身素质。定期评选表彰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弘扬正气,促进师德师风根本好转。对师德高尚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出国进修和拔尖人才选拔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七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监督小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和优秀教师担任师德师风监督员。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信箱和、定期召开家长会、座谈会等举措,完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
  第八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违反廉洁从教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理:
  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或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含年终奖金);
  5.当年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6.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7.调整工作岗位;
  8.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约;
  9.对违规收费的,限时全额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
  10.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暂行规定》、有损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要采取有力的责任追究措施。
  1.对情节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被投诉、检举和控告的人员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程序审议,复核决定在受理申请起1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诉人。
  3.责任追究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执行。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校长、书记在师德建设工作中党政同职、一岗同责,是师德建设的最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若本校教职员工发生失德行为,带来不良影响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上网、上访等影响教育工作秩序,要根据情节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学校是《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单位,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师德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切实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要将师德方面约束性条款列入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岗位聘任条件、全员聘用合同和职称评审条件中。要通过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
结合的办法,采取学生和家长评教、教师互评等方式,认真开展师德专项考核,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评奖、评优、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把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校长、书记的重要依据。若县区教育局工作不力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要根据情节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或全市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把师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师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教育工会、教代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党政工团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师德建设新格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各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