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7.06.05
【字 号】沈教发〔2017〕50号
【施行日期】2017.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沈阳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教发〔2017〕5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学校):
  《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2017年6月5日
 
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征订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辽教发〔2012〕83号)、《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教发〔2016〕5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3号)、《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9〕1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教辅材料是指经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选用,与在我市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类、寒暑假作业类、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
 
第二章 选用管理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组织成立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组建学科(专业)专家库,随机抽取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按照选用程序,在国家及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范围内,进行初选,提出初选意见,并提交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
  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应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制定。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每学科教材版本的选用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两种。义务教育教辅材料选用实行“一科一辅”制,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按照省确定的学科和使用年级,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每学段每学科每版本教科书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市学校供学生选用;普通高中教辅材料不做统一选用,推荐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所有高中阶段的学科和版本,供学生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目录》规定范围,由各学校根据教学计划需要据实选用。
  第五条 选用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材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材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人员不得参加选用工作。
  第六条 教材教辅材料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材教辅材料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后,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应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教育局委托教科研部门等专业机构征求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本市教育教学实际不相宜,由选用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七条 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应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在沈阳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选用委员会应按照选用结果编制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征订管理
  第八条 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及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领导小组按照征订工作程序,组织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发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订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征订工作中负主体责任,负责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征订,并汇总上报。
投诉教育局最有效的方法  第十条 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以下简称“免费教科书”)由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两部分组成,提供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全部在校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应实事求是,以实际在校学生数为依据,不得超数量、超范围征订。应做好一年级和七年级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确保征订数据真实、准确。纳入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推销和搭售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选用委员会选用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仅限购一套),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教辅材料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据实收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核对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信息,确认无误后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核查辖区内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情况,及时提交相关发行单位,并同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汇总管理。
  免费教科书征订总数超过学籍管理数1%的区县(市)(一年级、七年级秋季学期除外),
应了解具体原因,并向市教育局进行书面说明。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进入本地区发行单位的发行行为和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的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单位,需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教材教辅材料的出版和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代理发行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