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03
【字 号】川办函[2014]104号
【施行日期】2014.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4〕1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将于2014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民委发〔2014〕8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表彰范围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出的模范将推荐一部分赴京参加表彰大会并受奖。未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表彰大会之后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
  二、推荐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有关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和农村牧区倾斜。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分配给省直有关部门的名额,原则上不留在本部,应评选所属基层单位。
  (二)推荐评选模范个人时,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其中,要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既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又要有汉族代表,同时注意要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
  (三)在推荐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时,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积极考虑。
  (四)曾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推荐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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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确保评选质量。
  (六)推荐评选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对拟推荐评选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拟推荐评选为模范个人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
  四、推荐评选工作进度安排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7月15日前将《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被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式2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被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3,一式2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综合情况分析表》(附件4,一式2份)、推荐对象简要事迹(1500字左右)和本地区、本部门初步评审工作报告等报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报国家民委初审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3份,事迹不超过1500字)、《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6,
一式3份,事迹不超过1500字)、《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综合情况分析表》(一式2份)、《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7,一式2份)、《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一式2份)和1-2个事迹特别突出的模范集体或模范个人(每个集体或个人5000字左右的事迹)宣传材料、公示材料原件和本地区、本部门评审工作报告等正式材料及电子版报省民族宗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