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刘小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8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政伟成琪唐敏 
【审理法官】李政伟成琪唐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刘小英 
【当事人】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刘小英 
【当事人-个人】刘小英 
【当事人-公司】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 
四川广安人力资源考试【代理律师/律所】陈绪红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杨文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吴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绪红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杨文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吴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绪红杨文明吴虎 
【代理律所】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 
【被告】刘小英 
【本院观点】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两张营业执照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提交单据证明的事实一审已予以认定,不再重复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小英虽系在上诉人旗下超市内的面点部工作时受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面点部系上诉人与案外人裴帮伦签订《联营合同审批单》实际交由裴帮伦个人经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小英虽系在上诉人旗下超市内的面点部工作时受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面点部系上诉人与案外人裴帮伦签订《联营合同审批单》实际交由裴帮伦个人经营。上诉人将旗下超市面点部交由裴帮伦经营,上诉人根据面点部实际销售额的14%提成作为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的收益,在该种合作模式下,由超市统一收取销售货款、统一对外出具销售单据更多的是为了保证上诉人的收益,不能以此简单认定面点部系
由上诉人经营,与面点部有关的行为均系上诉人的行为。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应从劳动者是由谁招用、受谁管理、工资由谁发放等方面进行考量。在到涉案超市面点部上班之前被上诉人系与裴帮伦接洽工作事宜,其系由裴帮伦招用到超市面点部上班,其作为面点制作师傅日常系由裴帮伦个人管理,其工资由裴帮伦发放。而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由上诉人招用、受上诉人管理、工资由上诉人发放等事实,故被上诉人刘小英主张其与上诉人世纪隆金锐国际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小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小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6:21 
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刘小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6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98LEH50。
     负责人:杜志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红,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英确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上诉人刘小英系由裴帮伦雇用,刘小英的工资发放及工作安排均不是通过上诉人;2.一审中上诉人虽然未能提供裴帮伦的营业执照,但是在一审庭审之后裴帮伦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具备用人主体资格,且在本案伤害事故之前,裴帮伦曾在岳池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来注销了,现在是进行了补办;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刘小英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裴帮伦与上诉人之间是否系内部承包关系,不影响刘小英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按
照相关规定上诉人承担工伤责任后可向裴帮伦追偿;裴帮伦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均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关。
     刘小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刘小英与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百货、服装…等。2019年12月10日,达州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甲方)与裴帮伦签订《联营合同审批单》,确定由甲方所属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与裴帮伦进行联营,联营品类为面包、面点,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面包、面点实际销售额的14%提成作为广安市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金瑞国际分公司的收益;乙方交保证金10000元,交商品推广费8000元,乙方向甲方现有门店派驻促销人员2名,每店每月收取促销人员管理费400元、风险保证金500元/人、工牌费20元/人等。后裴帮伦以广安世纪隆超市面点部的名义招用刘小英为面包、面点制作师傅,制作面包、面点等。实际联营中,由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在所属广安世纪隆超市以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面包、面点,由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统一收取销售款项及提供销售单据,裴
帮伦未办理有关营业执照;面点部的销售人员由超市统一管理,面点制作师傅由裴帮伦管理,由裴帮伦支付劳动报酬。
     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所属广安世纪隆超市于2019年12月21日开始对外营业,当日凌晨4时30分许,刘小英在超过面点部用毛巾擦拭面机时,右手被压面机压伤。2020年5月15日,刘小英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6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安人社认告(2020)2004号《工伤认定告知书》,告知刘小英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刘小英于2020年8月向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9日作出广区劳人仲案(2020)82号《仲裁裁决书》:对刘小英请求确认与世纪隆金瑞国际分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刘小英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