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广组通〔2008〕123号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财政局、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8]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      广安市财政
广安市人事
2008年7月14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通知
川组通[200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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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财政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下派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川组通[2004]4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及《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及福利待遇
干部挂职工作期间,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照发。
四川广安人力资源考试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下派到我省的下派干部,下派工作期间享受挂职接收单位在职同级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关于医疗费
干部挂职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
三、关于差旅费
干部为挂职接收单位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接收单位报销。
四、关于生活补助及艰苦边远地区补贴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
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按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规定,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同时,下派到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及其他国定艰苦边远地区县(区)挂职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干部,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标准
下派到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及其他国定艰苦边远地区县(区)挂职工作的干部,符合《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规定的,由派出单位按地区类别、津贴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补贴。
五、关于探亲假及年休假
干部挂职工作期间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与年休假;公休日可团聚的,只享受年休假.已婚干部探望配偶的,一年一次探亲假为30天,未婚干部探望父母的,一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干部配偶到挂职地看望,因特殊情况不能报销交通费的,可由派出单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挂职干部包括:由省委组织部在省级机关组织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省内基层挂职工作的年轻干部、科技副职、扶贫干部等。
(二)各市(州)及省级部门选派的挂职干部有关待遇,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三)过去对上述挂职干部有关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2008年6月3日
主题词:干部挂职  待遇  转发  通知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7月14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