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
  【案例一】
  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
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答: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伤害他人的;司法考试几月份考试时间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用卡信息罪。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从重处罚。丙是银行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对丙应从重处罚。
  问题三:案情三中,甲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对信用卡罪成立自首,对盗窃罪不成立自首。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本案中,甲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但对盗窃犯罪事实未供述。因此,甲对信用卡罪成立自首,对盗窃罪,不成立自首。
  问题四:案情四中,甲是否构成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因此,本案中,甲的父亲虽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但不能认定为张某有立功表现。
  问题五:案情五中,甲是否构成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不构成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甲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案例三】贾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2013年5月7日晚,贾某在路口抢劫一女子的提包(内有财物6000元),后被过路众抓获,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后,民警认为贾某符合拘留条件,于23时对其宣布拘留,后将此案移交刑警队办理。5月9日上午8时,民警李某、陈某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并于10时在看守所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看守所部分监室进行修缮,该所民警将贾某与邢某(41岁)同室看押。侦查人员在贾某被拘留后第三日通知了贾某家属。贾某提出委托自己的父亲(44岁,个体工商户)和律师顾某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予以批准。顾某同贾某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得知贾某告诉顾某如何销毁被众抓获时扔在街边花坛里的匕首,即将此情况告知办理贾某案件的刑警队。刑警队在顾某转移匕首时将其抓获并经刑警大队长批准立案
侦查。贾某得知后,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指定辩护人,公安机关未予准许。5月16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贾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贾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理睬,直至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请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派出所民警未经批准直接宣布对贾某拘留错误。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5月9日上午8时,民警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超时。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从拘留贾某到送押达到33个小时。
  3.5月9日上午10时,民警对贾某进行第一次讯问错误。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拘留贾某后35个小时才进行第一次讯问。
  4.拘留时没有告知贾某可以委托辩护人错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拘留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