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63 简析题
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集团达成和解协议,从2000年6月份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前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00年7月,天银集团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天银集团请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集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集团在支付第一批欠款300万元之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集团对汇丰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第1题: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否根据天银公司的请求主持调解____
参考答案: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能根据天银集团的申请主持调解。因为执行程序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过程,是行使强制执行权的程序,不得适用调解再行改变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
关系。(1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见[答案]。
第2题:
两公司自行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是否有效____法院对此协议应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亨通公司和天银集团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表现。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如无书面和解协议,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2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 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知,两公司的行为属于执行和解。
第3题:
如果汇丰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后,仍擅自向天银集团履行债务,造成该财产不能追回,法院对汇丰公司应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在这种情况下,汇丰公司可能会承担两种不利后果:第一,汇丰公司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天银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法院可以追究汇丰公司妨害执行的责任。(2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司法考试几月份考试时间:《执行规定》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依此,汇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4题:
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是否正确____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法院裁定天银集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不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2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知,法院执行的依据应当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5题:
如果汇丰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法院不得对汇丰公司强制执行,对汇丰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1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此,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第6题:
如果履行通知发出后,天银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协议,将债务清偿期推迟半年,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
参考答案:
该行为无效,法院仍然可以在汇丰公司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汇丰公司的财产。(1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执行规定》第66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
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由此可知两公司的协议是无效的。
第7题:
如果汇丰公司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三洋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能否再向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____
参考答案:
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法院在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对三洋公司发出履行通知,强制执行。(1分)  [考点]:执行和解执行异议代位执行
详细解答:
:《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由此可知,不得再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执行。
2002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在判决
生效之日起10起内还马天星欠款1 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2002年3月,马天星向对该案作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调解失败。 2002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 300元,还款期限为2002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2002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2002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2002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2002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执行终结。2002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请问:
第8题:
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不可以。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作为执行员,应当根据法院的二审判决强制执行。
详细解答:
第9题:
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详细解答:
第10题:
吴桂明未完全改造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有权。因为执行程序尚未终结。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因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并无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详细解答:
第11题:
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不可以。执行已经终结,吴小明谢大柱吵闹并非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详细解答:
2003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刘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
刘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4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刘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04年5月,刘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4年7月,刘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刘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刘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 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刘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刘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
第12题: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____
参考答案:
县农行有权变卖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
详细解答:
第13题:
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____
参考答案:
县农行应与刘某协议作价该汽车,而不得擅自低价作价该汽车出卖给他人。详细解答:
第14题:
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____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县农行与申某恶意串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详细解答:
第15题:
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将该汽车出租给另一个运输个体户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____
参考答案:
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王某和李某继续有效。
详细解答:
第16题:
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3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____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____
参考答案:
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刘某承担。
详细解答:
第17题:
设刘某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又出质给周某,后在个体汽车修理户张某处修理该车时,因欠修理费被张某留置。那么,张某、周某、县农行的权利实现顺序为何____
参考答案:
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县农行的抵押权受偿,周某的质权最后受偿。
详细解答:
1、2、县农业银行有权变卖抵押物。县农业银行与刘某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刘某以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在其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我国法律中对于债权人如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有明确规定.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
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 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第18题:
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____
参考答案:
张某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某已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详细解答: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屋出卖。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李某听说后未表示异议,意味着李某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张、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第19题:
对李某的转租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____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李某转租行为无效。必须征得房主王某同意。
详细解答: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否则是无效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李某后来在转租时又未经张某同意,故转租行为无效。
第20题: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赵某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____为什么____
参考答案:
应向林某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林某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
详细解答: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