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
【刑事诉讼法】1999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10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法】20008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苛某要求把成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革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和三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受理法院决定对该案采用很简易程序。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后,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通知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正当?
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将案件转达为普通程序,此程序是否正当?
4.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决定采用简易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清楚
、争议不大,因此决定将案件转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5.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6.如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不定期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再次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7.如果一审法院审理完毕后,当事人以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再审法院决定按照一审程序,仍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正当?
【行政法】垂风纯利润村民江某,多年来与村民一起住在颍河堤内的老房子里。20003月,垂岗乡政府对堤坝内的住户进行统一规划,让他们全部搬迁到颍河堤坝以外的高压电线附近建房安居。江某的宅基地恰恰相反被规划在该县供电局所有的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下方。为此,江某多次到垂岗政府要求重新规划,乡政府也曾要求电力部门将高压电线移走,但颍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却坚持说,电力保护区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不有
想迁就迁,他们反过来要求垂岗乡政府重新规划。在旧房已拆,县供电局和垂岗乡变电所与乡政府还是各不相让的情况下,江革不得不开始在高压电线下建房。房子即将建好,颍 上县供电局和垂岗乡政府都前来制止,称其房子是违章建筑,并要求予以拆除。江某不服,自己的房是政府统一规划的,又统一办理了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违章建筑?遂再次到垂岗乡政府请求处理,但无结果。因所建房屋房顶距离高压线不足1米,江某的房无法封顶。很快到了冬季,再不封顶,一家人无法过冬。2000年底,趁垂岗乡政府停电检修之机,江某将经过其房屋上空的高压线剪断,强行将房屋封顶。为保险起见,他在房西侧建了一个楼梯可至房顶,并用树枝将入口遮堵,平时不让人上去。 20016月,9岁的小某某到姨你江某家做客。小某某钻过树枝篱笆沿楼梯爬上房顶玩耍,被高压电击倒。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小某某的左前臂被近截掉,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小某某将组成上县供电垂岗乡变电所、垂岗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0万元。诉讼期间,颍上县法院追加江某为第三人。在诉讼中,供电局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对此次电力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造成小某某触电伤残的10千伏高压配电线199812月电改时就已架子设,垂岗乡政府规划时把江某安排在高压线下建本身就违反
了《电子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而江某建房时,他们曾多次制止,但江一直不予理睬,反而将高压剪断。垂岗乡政府则认为,当初进行规划时,已与变电所协商,让其将高压线迁移,由于变电所没迁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江某更是愤愤不平,建房是政府要求的,剪断高压线是出于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1.本案中共涉及向个行政主体?
2.本案中的行政主体属于什么种类?
3.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刑法答案】
甲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甲在发生火灾、自己的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情势危急,如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
致乙倒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发行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方式保全自己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峰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12日接到案件,至12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12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2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民法答案】1.邓某某照料马的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纲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无医疗费。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吕,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答案】司法考试几月份考试时间1.碑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的地(A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房屋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此程序正当。
3.此程序正当。
4.此程序不正当。
5.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完毕,而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得延长。如果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完毕,只能转换为普通程序。
6.此程序不正当。
7.此程序不正当。
【行政法答案】1.本案共涉及乡政府和县供电局两个行政主体。变电所并非行政主体,其属供电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属机关了承担。
2.根据行政主体分类理论,本案涉及的两个行政主体中,乡政府属于地域性行行政主体,县供电局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
3.本案责任应当由乡政府、县供电局、江某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