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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颁发日期:2003-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河北省公务员报名时间表202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南通招聘信息最新招聘2022第十条  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及班组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从事电气安装、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施工进度的变化,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按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安全措施费等费用;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保障安全措施的经费应单列。施工企业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地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施工开始前,应全面了解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评价或安全论证;根据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控制方式应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能力编制的,应报请其企业技术部门进行编制。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以及作业条件的变化,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应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规定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把安全教育和培训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应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取得培训合格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与所识别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人员、设施、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安全程序、规章制度等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气候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登记,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施工作业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员报告。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相关单位承担。从事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章  监理企业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必须承担与工程实体质量有关的监理方安全责任。现场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关注每个环节与施工安全的相关性,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必须把好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等审核关。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出,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师职称查询入口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中发现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今年两会什么时候召开2022

                                   第七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建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科技园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重点是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
(三)开展不定期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及施工机械的使用;
(四)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六)按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安全管理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业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其他按规定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监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发现施工现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了解、查阅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以及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对记录的各方主体安全生产的不良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公示.有关记录将作为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年检、升定级、申请增项资质的主要依据之一。云课堂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监理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及本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作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