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内蒙人事考试信息网【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 号】赤政发[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赤政发〔2014〕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整合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
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整合行政执法主体,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
  (一)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实现部门内部的综合行政执法;市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牧业、交通运输等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领域,依法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建立并实施委托执法机构公告、报告制度。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必须经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并公布,方可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将受委托组织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以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一次行政执法情况,
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创新行政指导模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关于“保护合法、服务守法、制裁违法”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指导新模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努力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在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和易发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制发执法建议书,指出其行为违法之处,并告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督促其自觉守法。
  (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调解制度,明确调解事项、立案登记、调解程序、调解结果、文书格式等内容。对环境污染纠纷、土地纠纷、治安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等,通过疏导、说明、协调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
  (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程序,接受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梳理审核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裁量权、执法文书、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编制行政职权目录,细化行政执法权力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并将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权力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众监督。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二)规范行政检查。建立并落实行政检查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完整记录行政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并将行政检查记录入卷归档,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抽查行政检查记录。除因办理案件需要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其他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检查。
  (三)规范行政处罚。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规范行政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后制作决定书;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五)规范行政许可。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历年下放、取消及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能够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够交给市场、中介组织的,要全部移交;能够下放基层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调整管理方式的,坚决调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要提高许可工作效能,部门许可权要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要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许可事项和人员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
  (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摊派,
不得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捐赠、集资、赞助、购买指定商品及加入收费性质的学会、协会,不得强迫订阅报刊、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