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不管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我想都应应该看看
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各1名法官组成,共11名;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澳大利亚法官 W·F·韦布任庭长,美国律师J.基南任检察长
事件回溯
历史
  指19461月19日194811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1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12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4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11日至19459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审讯自194653日开始。194811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 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 7绞刑194812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绞刑于19481222日执行。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此次审判有以下论定
 
向哲浚在法庭上陈词
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20多万人。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抢劫、毁房屋等非战争行为。
参与国家与法官
  美国: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 19467月代替希金斯   中华民国 梅汝璈律师;立法
院立法委员 吴学义法律顾问)   英国: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苏联: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加拿大: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法国: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澳大利亚: 威廉·韦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荷兰: 贝尔特·罗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印度: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 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   新西兰 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审判经过
  19465月,由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28名甲级战犯进行审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远东军事法庭从194653日第一次开庭起,到194812日审判完毕审判期间开庭818次,审
判记录共48412页,有419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国际法庭于1948114日开始宣判:判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绞刑19481222日执行。
战犯结局
东京审判过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25名日军甲级战犯
194592日,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大将代表大本营陆海军
部,在美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   19461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4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11日至19459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东京审判从194653日开始,到194811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从194811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四种结局
 
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谷寿夫被执行死刑
结局一:死  病死:东京审判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   绞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7人处以绞刑(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194812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决:194512月中旬起,中国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从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已判决的318件,不起诉的661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其中包括对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日军第6师师长谷寿夫判处死刑、绑赴中华门执行决)。   自杀:一类是战败时自杀的,像陆军大臣阿南惟几、东部军管区司令官田中静一等。另一类自杀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为甲级战犯嫌疑人以后自杀,这种就纯粹是畏罪的逃避行为。1948年5月19日中央颁布了   结局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 
铃木启久等8名侵华日本战犯低头认罪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田加火旁)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鸟加山旁)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对2人处以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结局三:无罪、被赦免 
日本战犯斋藤美夫等三人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
由于蒋介石、何应钦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的考虑,对侵华日军战争罪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中国军事法庭对很多战犯从轻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追究罪责。   制造济南惨案的主犯并在中国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面军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于1949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无罪而释放回国。   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因此,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战犯竭力庇护和大批释放。到195847日,所有未服满刑期的战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4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19566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在抚顺和太原关
押的335名(其中抚顺在押者295名)职务低、罪行轻、认罪表现较好的次要战犯免予起诉,立即释放。   19566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回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295名; 19567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归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296名; 19568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回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306名。   1959年,我国政府又根据服刑战犯的悔罪表现,先后宽释了所有在押战犯。   结局四:东山再起 
岸信介于19572月担任首相
由于美国在战略政策上出现转变,盟军的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出的所谓战犯假释的指令,岸信介等甲级战犯因此被释放和减刑,之后又撤销了各种褫夺公职的法令,这些战犯和曾经被清洗的人再次担任了公职。   岸信介 (Nobusuke Kishi) 18961113日生,日本山口县人。前首相佐藤荣作胞兄。1936年后历任伪满政府实业部总务司司长、产业部次长和总务厅次长等职,被称为操纵伪满的五大头目之一。1939年调回日本,历任阿部信行内阁、米内光政内阁、近卫文磨内阁等的商工省政务次官。19424月在大政翼赞会支持下首次当选为众议员,同年10月任东条内阁商工大臣。1943年任东条内阁国务大臣兼军需省次官。日本投降后,被定为甲级战犯关进监狱,1948年获释。1952年解除整肃,同年组织日本再建同盟   1953年当选为众议员,同年加入自由党。1954年又与鸠山一郎等组成日本民主党,任干事长。1955年自由民主党成立后,仍任干事长。1956年任石桥内阁外务大臣。19572月任首相。任首相期间,与美国签订新的日美安全条约。   在岸信介担任内阁首相的时候,他的内阁成员由大臣到长官,曾经被清洗的人数达到了一半左右。在回忆录中,岸信介得意地说:自民党是我搞起来的,日本的命运只能由自民党来掌握。由他的话中就可以看出,日本右翼势力在日本是多么猖狂。[1]
历史
  1.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正性不足,甲级战犯本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公平)审判,而乙级丙级战犯的审判也有冤枉及纵放的问题。   2.部分真正犯有违反人道罪行的日方人士并没有被重判、甚至等于没有被判刑;原因并非罪证不足,而是种种政治妥协。   3.盟军将领也承认,如果这一次是日本打赢,日本可以用相同的罪名来起诉他们。(详见东京轰炸   4.最大的问题在于处罚甲级战犯,处罚涉及滥杀虐待的乙级丙级战犯是应该的,但订定甲级战犯的作法会被批评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当审判:   同盟国方面部分人士(如拉达宾诺德·巴尔)也对判决提出批评,并认为对日方不公平。   有些人认为日本与盟国之间的战争只是两个殖民主义集团的对抗,违法宣战应该无罪。   的代表认为:不能把甲级战犯分离出去,其根据就是不能承认对甲级战犯的判决;如果承认了,就等于认可了东京审判。   遗族会代表古贺诚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这样的审判本身是不能承认的;但是,国际法庭的结果,我们是必须接受的。  北海道大学教授高井洁司认为:既然我们日本人能够接受东京审判,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战争责任进行彻底的验证。   5.日本的侵略主要是在亚洲,但是远东军事法庭却邀请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官出席,深受日本战争侵略痛苦的朝鲜和韩国却没有能够派出法官代表。印度没有遭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失而且其是英国的殖民地,竟然可以获得一个法官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