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中国首次直接选举
1948年的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为中国有史以来首次举行的实质性国会议员(亦称代议士)选举。当时政权仍及于全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了760名立法委员。以当时中华民国名义上控制的中国4亿7000万人口来计算,平均60万人选出一名实为中国国会议员的立法委员。该次国会选举的举行,在表征上,也让中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实际上,1948年中国立法委员选举不但是该国有史以来的首度全国性民意代表的民主选举,后来也因种种因素,成为迄今历史上唯一一次,中国全国性的民代普选。(立法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与国民大会共同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
 
  举行时间
  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三千多名制宪代表(即国民大会代表)所订定中华民国宪法开始施行,依照宪法,立法院立法委员必须由人民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因此,中华民国于隔年的1948年举行了中华民国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由于幅员广阔,该选举各省并不完全相同,约略是在1948年的1月21日-1月23日期间举行。
 
  选举方式
  在当选名额方面,1948年立法委员采区域,职业,以及自治民族三种方式。其中区域立委占绝大部份。其中,各省与直辖市选出者,该地区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选出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比较特殊的是,当选人有其妇女保障名额设计,除此,称为自治民族区的蒙古与西藏也共选出6位。另外还有工业团体,教育团体,劳工团体,华侨团体,也都是由具有相关资格的选民直接选出其立法委员。经核算后,当时公民数为3亿7000万的中国,共预计要在此选举中,共选出773名立法委员。
 
  波折
  此次选举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拒绝参与,而仅有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及无所属特定党籍或小党参与。在选举方式方面,经过公民登记的年满廿岁的中国公民均可以以单选、无记名、秘密的方式参与投票。其中除了少数的职业团体人士与自治民族之外,
全国皆于设籍住所附近的选务所参加,以各省平均三成的公民登录率来换算,该选举据估计至少有1亿5000万人参与。另外,因为有两处直辖市于中国共产党实际统治下,无法进行投票。因此名额原定773名的立法委员,最后选出了760名。
 
  后续
  1948年1月选出的第一届立法委员于5月齐聚南京,共有643名,未报到者包含部分转任官职,侨选与职业团体。5月8日立法委员集会于南京国民大会堂,并选出孙科与陈立夫为正、副院长,至5月18日立法院第1届第1会期第1次会议正式开议。其时,并分设21个常设委员会开始运作。
  1949年国共内战失利的中华民国政府迁徙台湾,760名立法委员当中,仅有380余名随之前往台湾。该380余名立法委员的任期,原应于1951年 5月届满,但是国民党政府为了政权合法性,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1号解释,让其380余名立委继续行使职权。直到1991年年底才结束任期,期间长达43年。
中华民国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和稍前举行的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为中华民国建国以来首次举行的实质性国会议员直接选举。
当时政权仍及于全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中华民国政府,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了760名立法委员。以当时中华民国全国的4.61亿人口来计算,平均60万人选出一名实为国会议员的立法委员。
该次选举和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的举行,在表征上,也让当时的中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
背景
1928年,国民政府完成北伐,达成全中国名义上的统一后,即公布施行《训政纲领》,并成立立法院。但其时的立法委员并未直接选举,而是由国民政府指派,任期两年。名额则由初期的49名增加到抗日战争前的194名。而1934年遴选出来的194名立法委员任期则因二战原因,延至二战后的1947年。
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同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
商会议决议,国民政府改组容纳各政党(青年党,民社党)参加。1948年初,依据宪法第64条,举办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因为幅员广阔,各省选举日期并不完全相同,其起迄日期为1月21日至1月23日。
因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发生的纷扰(即党内人员不经政党推荐,自行征集选民联署推荐参选),国民党中央加强了对党内代表提名的审查,国民政府规定:
国民政府就立法委员候选人提名办法之规定
  1. 各级选举所委员,各政党均有人员参加,关于签署提名立委候选人有无党籍,应由各级选所抄录名单,先送各党各省级党务机关审查,取具正式公文附卷。
  2. 如确系政党党员,未经政党提名而自由参选时,应受政党提名补充规定之限制,不予公告。
  3. 如受政党提名补充规定限制之立委签署候选人,虽经公告,亦应予以撤销。
经此规定,仅无党派人士才可以三千选民联署提名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政党代表必须遵守各个政党之纪律,由该政党提名候选人。
选务
1948年5月19日中央颁布了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立法委员依下述规定选出:
  1.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
  2.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3. 西藏选出者
  4.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5.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
  6. 职业团体选出者
其中妇女在各省、各直辖市选区,有保障名额之设计。经核算后,当时公民数为4.61亿人口的中国,在此选举中应选出773名立法委员。其名额分配如下:
  1. 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622名
  2.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22名
  3. 西藏选出者:15名
  4.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6名
  5.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19名
  6. 职业团体选出者:89名
候选人之产生: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规定,有被选举权而欲为候选人时,经三千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非登记者,不得当选。侨民及职业团体由规定数目之若干选民签署提名方可参选。由于当时宪政伊始,反对党势力过小,绝大部分候选人实际由国民党提名产生。
民国政府中民选产生之公职人员
名称            机构性质          宪法规定                    增修条文规定
总统            国家元首        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        自由地区人民直接选举
国大代表        政权机关        全体国民直接选举        冻结国民大会改由自由地区人民直接行使政权
立法委员        立法机关        全体国民直接选举        自由地区人民直接选举
监察委员        监察机关        省议会间接选举        总统任命,立法院同意
选举过程
作为行宪交接程序,在民选政府成立前,依照《训政结束程序法》由国民政府组织第一届国会选举。按照《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条例》,1947年6月25日,国民政府在中央设立选举总事务所,各地设立省市县选举事务所。1948年1月21日至1月23日,全国47省、市及蒙古18盟旗、西藏区和国内各职业、妇女团体各地,以及海外侨胞聚居区,约有近2亿选民,投票选举了立法委员。由于国共内战,在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内无法进行民选,国民政府通过了补充条例,规定由临近地区人民选举绥靖区内代表。
此次选举因为中国共产党拒绝参与,而仅有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及无所属特定党籍或小党参与。在选举方式方面,经过公民登记的年满廿岁的中国公民均可以“单选、无记名、秘密”的方式参与投票。其中除了少数的职业团体人士与自治民族之外,全国皆于设籍住所附近的选务所参加,以各省平均三成的公民登录率来换算,该选举据估计至少有1亿5000万人参与。尽管参选率较低,此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选举仍是迄今为止大中华地区唯一的一次直接民选。
另外,西藏地区少选出1名,海外侨民少选出11名,职业团体少选出1名,因此名额原定773名的立法委员,最后选出了760名。
时任美国驻华大使的司徒雷登目睹国大代表选举和立法委员选举说:“以美国人眼光看中国大选,难免有不能尽如人意之处。但此事之教育价值,实无法估计。中国经此一开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蒋中正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十日
今天是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国庆纪念日,中华民国宪法已于本年元旦公布,国民大会代表和立、监两院委员的选举,将于本年年内完成,而宪法即将全部实施。我们在此训政结束,宪政发轫的时期,来纪念中华民国的生辰,更感觉其意义的重大了。
在过去一年间,国民政府召开了国民大会,颁布了宪法,集合各党派、无党派领袖人士参加政府,共负建国的责任。在今后一年间,更将迎接宪政政府的诞生,完成建国大纲的程序,以实现还政于民的夙愿。我们际此政治演进的关头。必须憬悟民国成立以来历史的教训,在这三十六年间,全国仁人、志士、爱国民众,相率集中于三民主义旗帜之下,为完成建国实行民主而奋斗;但在事实上,先有袁世凯玩弄约法而毁弃约法,继而封建军阀托名自治,割据自雄;最后则共党匪徒假借民主,而破坏民主。一部民国宪政史,乃是建国护法与叛国毁法两个力量艰苦斗争的纪录。到了今日,民主宪政接近了最后成功,而共匪颠覆国本,毁法乱纪的阴谋暴行,也达到了最凶狠最残忍的阶段。我们不能听任民主宪政功败垂成,我们必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幸福,更须巩固领土主权,以完整的国家付托于即将成立的宪政政府,才算是尽了革命建国的责任。
自从国军克复延安以后,共党匪徒已完全暴露其流寇的本来面目,他一方面调集冀晋边区的
部队分途流窜,一方面订定地下工作纲领,指挥他潜伏各地的匪党与外围份子,企图在国军后方煽动各种风潮,开辟其所谓“第二战场”。但是他主要目标,仍在固守胶东,以维持关内外匪军的交通线,所以他渡黄河南下的流寇,最初目的在于分散国军的力量,以策应他东北的攻击,解救他胶东的危急;到了国军扫荡胶东,收复烟台,共匪既定的战略是全盘失败了,关内外匪军的联络是完全切断了,于是他在关外发动其所谓“第六次攻势”,企图彻底破坏我东北领土主权;他在关内则是企图在桐柏山区与大别山区建立其苟延残喘的根据地,更妄冀威胁我长江中部的安全,并阻挠邻近各区的普选。我在此必须指出,共匪在东北的蠢动,无论如何猛烈,终必循?第五次攻势的先例,遭受彻底的惩创。至于关内匪军已陷于孤立的境地,国军对流亡于黄河以南的股匪,必能严密追剿,予以包围和消灭,绝不使其阴谋得逞。然而我们必须警觉在胶东共匪失败之后,这一个短期间内,只要各地国军和各级政府有一点疏忽的处所,他们必乘机蠢动,在乡村则随时可有,在城市则随处可有风潮;这一类的举动,其目的就在于破坏社会的,惟有民众与政府通力合作,持之以定力,贯之以信心,不摇不夺,击破奸谋;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各方面作密切配合的努力,才能消灭这个背叛国家、破坏宪法、扰害民生的匪徒,完成戡乱建国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