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
  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
  营业税=10000*3%=300万元
  增值税:
  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
  增值税=10000/1.11*11%-X=990.99-X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万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
  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
  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
  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
  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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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
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从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建筑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业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九、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
  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二)发票开具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转让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