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0.10
【字 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
【施行日期】2006.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7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
税人的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是指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 公开办税
  第六条 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办税内容包括: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3)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依法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6)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3)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依法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
  (二)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政策法规及时进行公开,使纳税人能够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
  (三)公开管理服务规范
  1.税源管理公开。公开国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公开税源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公开税收管理员的管辖路段和区域,公开未达起征点户名单,按月公开停歇业户名单和停歇业时间,对欠税纳税人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进行公开。
  2.办税程序公开。公开各办税服务厅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承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结时限,公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申报征收等业务的办理程序。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及救济途径
  1.公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2.公开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3.公开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4.公开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等。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公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建帐建制、偷、骗、抗、欠税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处罚结果。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公开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工作纪律、廉政规定、惩罚措施及惩罚标准。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税务机关要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处(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办税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八)公开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公开税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惩罚标准。
  (九)公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十)公开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和计费单位。
  (十一)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
  公开评定内容与标准、组织与程序、结果。
  (十二)公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
  公开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的核定税额,以及核定的程序。
  第七条 公开办税的形式
  各级国税部门公开办税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利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纳税人例会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三)利用地方政府网站和12366网站。
  (四)利用、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