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编办…2023‟35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2日安徽事业编成绩查询
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 1 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县级及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本级党委、政府和编委负责。乡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上级机构编制机关可对下级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七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
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经费预算形式、编制结构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举报和查处的情况;
(七)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八条实行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省级及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编委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举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举报途径和方式,畅通监督渠道,规范举报受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应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条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 3 当公开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实有人员等信息,依法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实行机构编制评估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基层和有关单位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机构编制监督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检查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可以单独组织进行检查,也可以会同监察机关等联合检查。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4 第十四条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中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八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核查件,应当在40天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