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师聘任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教师队伍建设环境,确保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对教师的聘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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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对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根据教师的教育经历、专业技能、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条件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章 教师聘任条件
第四条 教师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
(四)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教师聘任评审: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科学历并通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教师聘任程序
第六条 教师聘任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招聘公告发布;
(二)资格审核;
(三)笔试或面试;
(四)体检;
(五)公示;
(六)聘任。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招聘之前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范围、岗位要求、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报名人员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若不符合条件,应当通知报名人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需要和聘任条件,组织笔试或面试,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条 笔试或面试合格者,需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拟聘任人员公示期内,将拟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拟聘职位等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聘任,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师聘任权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的聘任权属于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最高聘任机构。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委员会是由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机构。
第十五条 教师聘任委员会应当依据岗位需求、教师资格条件等综合因素,按照程序合法公正地组织招聘工作,对拟聘人员进行评审,做出聘任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有权对拟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事项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招聘程序不合规的聘任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有权接受聘任计划和聘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教师聘任监督
第十八条 教师聘任监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监督招聘公告发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岗位要求、报名时间、地点等信息真实准确;
(二)监督聘任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聘任程序符合规范、公正;
(三)监督聘任结果的公示真实准确,确保拟聘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真实;
(四)监督聘任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聘任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
(五)监督教师聘任的实施情况,保证聘任决定的执行力。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学校的教师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师聘任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对学校的聘任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在收到教师申诉后,应当依法受理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聘任决定的异议处理意见,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教师聘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