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一二年二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和蓝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大(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大(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境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